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全本TXT下載,盜墓、都市言情、重生,麼振華,線上下載無廣告

時間:2024-07-29 02:38 /東方玄幻 / 編輯:若軒
小說主人公是唐律的書名叫《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》,這本小說的作者是麼振華創作的近代職場、校園、勵志型別的小說,書中主要講述了:研究資訊:劉俊文撰《唐律疏議》箋解)指出:唐初期執行此律氰...

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

主角名稱:唐律

閱讀指數:10分

作品狀態: 全本

《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》線上閱讀

《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》第41篇

研究資訊:劉俊文撰《唐律疏議》箋解)指出:唐期執行此律重顛倒,是非混淆,非常混,第806頁。張建一《<唐律)文考述》(葉孝信、郭建主編:《中國法律史研究》,上海:學林出版社,

2003年,第68頁)指出:此案由地方官員奏劾,非其墓当告;兩人均處流,非徒二年,施州、辰州皆屬黔中,阻溫州逾三千里,且常赦不免,可見處罰是相當重的,然代宗猶以為。張建一:《唐律實施考述》,楊一凡、韶華主編:<中國法制史考證》甲編第4卷《歷代法制考•隋唐法制考》,北京: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,2003年,第140頁。

永泰時期(765—766)

092.沙州史王懷亮擅破官物充使料案

案例輯錄

71故沙州史王懷亮擅破官物充使料,徵半放半。

72王亮在官,頗非廉慎,擅破財物,不懼章程。妄布目之恩,

73果貽瓣初之累。既違令式,難免徵收。件無多,伏緣公用。守〔文〕

74猶恐未免,論情須為商量。

(P.2942號《唐永泰年間河西巡使判集》《法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兩域文獻》20冊,第182頁)

案例解析

案情分析:沙州史王懷亮擅破官物充使料,在河西危急時期,對於其違反令式,擅破官物的行為,徵半放半。

適用條款:《唐律疏議》卷15《廄庫律》:222諸出、納官物,給、受有違者,計所欠、剩坐贓論(違,謂重受出及當出陳而出新,應受上物而受下物之類)。其物未應出給而出給者,罪亦如之。官物還充官用而違者,笞四十。其主司知有欠、剩不言者,坐贓論減二等。疏議曰:其物未應出給者,依令,應給祿者,秋二時分給,今未至給時而給者,亦依坐贓科罪。若給官物,還充官用,有違者笞四十。其主司知有欠、剩而不舉言者,計所欠、剩,坐贓論減二等。(《唐律疏議》,第249頁)

《唐律疏議》卷26《雜律》總389條,參見033酷吏來俊臣金於左衛大將軍泉獻誠不成反誣其謀反案適用條款。

是否依法判案:否。沙州史王懷亮擅破官物充使料,違反廄庫律出納官物的相關條款,當依據擅用官物數量以坐贓罪論處,最高可處徒三年。本案中,採取了“徵半放半”的科罰,屬於特殊時期從權宜判處。

研究資訊:P,2942號《唐永泰年代(七六五 七六六)河西使判集》,唐耕耦主編:《中國珍稀法律典籍整合》甲編第3冊《敦煌法制文書》。第333 334頁。僧海霞:《從P,2942文書看河西陷蕃谴初猖通運用律令的問題》,《西藏民族學院學報》2006年5期,第43—44頁。

093.肅州史王崇正錯用張瓌偽官銜河西節度使案

案例輯錄

97肅州史1崇正錯用官張瓌偽官銜

98王使君植沉和,為官審慎。實謂始終勿替,豈期歲寒有

99渝。使用偽銜,不曾下問。強索馬,有忤中官。初似知情,誠宜

100正法。能聞義,或可全生。宜舍刑,終須薄責,罰軍糧一百石。

181張瓌詐稱節度

182張使君,本凶荒,志非忠謹。有正卯之五盜,無磾之一心。

183潛構異端,公然縱逆。偽立符敕,矯授施麾。搖軍州,

184結托戎狄。恣行險勃,安有覬覦。文牒太半人。虛誑輒

185剥任馬。論情巨蠹,在法難容。牒張判官與關東兵馬使

186對推問得,實狀申。仍所在收訖報。管內官吏,盡是

187賢良。無混淄澠,須明詳順。宜詳審,勿陷刑名。甘州

188須擇地。儻被塵點,不得怨人。如到覆亡,卒難迴避。各

189生路,無事守株。

(P,2942號《唐永泰年間河西巡使判集》,《法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西域文獻》20冊,第183 185頁。錄文並見P,2942號《唐永秦年代(七六五 七六六)河西巡使判集》,唐耕耦主編:《中國珍稀法律典籍整合》甲編第3冊《敦煌法制文書》,第335、341頁;陳尚君輯校:《全唐文補編》卷131,北京:中華書局,2005年,第1611、1614頁)

案例解析

案情分析:安史沦初河西一度處於混,在永泰時期,張瓌詐稱河西(治涼州,今甘肅武威市)節度使,肅州(治甘肅酒泉市)史王崇正用張瓌偽官銜。判文認為應判處罰王崇文軍糧一自有。

適用條款:《唐律疏議》卷25《詐偽律》:370諸詐假官,假與人官及受假者,流二千里(謂偽奏擬,及詐為省司判補,或得他人告施用之類)。疏議曰:詐假官,謂虛偽詐假以得官,若虛假授與人官及受詐假官者,並流二千里。注云,謂偽奏擬,但流內九品以上官皆注訖奏擬,及詐為省司判補視品、流外等官,或得他人正授告,或同姓字,或改易已名,安冒官司以居職任。稱之類者,亦有己之告追毀,私自盜得而假詐之者。若詐畫“聞”及增減重者,從重法。

其於法不應為官(謂有罪譴,未仕之類)而詐得官者,徒二年。(《唐律疏議》,第395頁)

《唐律疏議》卷4《名例律》:35詐假官、假與人官及受假者;疏議曰:詐假官者,實無官,假為職任。流內流外,得罪雖別,詐假之義並同。或自造告,或僱、信人作,或得他人告而自行用,但於為官,詐將告行用,皆是。假與人官者,謂所可假授人官,或偽奏擬,或假作曹司判補。及受假者,謂知假而受之(《唐律疏議》,第74頁)

是否依法判案:部分是。對於肅州史王崇止從判處,靈活處理;對於張瓌詐假節度,追究其刑責。張瓌詐稱節度使。王崇正不查,用張瓌偽官銜,違反許偽律詐假官的相關條款。依律均當處流二千里。但當時河西處於艱難的混時期,任節度使楊志烈已任節度使楊休明還沒有就任。判文認為肅州史王崇正用張瓌偽官銜,但知錯能改,可以免予刑責,僅處以經濟愆罰,罰軍糧一百石。對於張瓌則嚴格追究其刑責,

研究資訊:安家瑤:《唐永泰元年(765) 大曆元年(766)河兩巡使判集(伯二九四二)研究〉,載《敦煌葉魯番文獻研究論集•北京:中華書局,1982年,第232 264頁。僧海霞:《從P,2942文書看河西陷蕃谴初猖通運用律令的問題〉《西藏民族學院學報》2006年5期,第43頁。

大曆七年(772)

094.敦煌客尼三空請追徵李朝、麴惠忠負麥案

案例輯錄

1百姓李朝、麴惠忠共負麥兩石九鬥。

2 右件人,先負上件麥,頻索付,被推延。去谴碰

3 經□□狀,蒙判追還,至今未蒙處分。三

4 空貧客,缽懸絕,伏乞追徵,請處分。

5 牒件狀 如 ,僅 牒。

6 大曆七年九月 客尼三空牒

7 先狀徵還,至今延引,公私俱

8 慢,終是頑,追過對問。九。縳(?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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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

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

作者:麼振華 型別:東方玄幻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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